转载自: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
协议离婚后,能否以发现男方婚内出轨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载明对财产分割的协商意见。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协议离婚的“契约性”特点,使得其法律效力可能受到《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规则的调整。若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其能否主张原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从而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婚内出轨能否构成推翻离婚财产协议效力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同居),无过错方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或请求损害赔偿。然而,协议离婚中,双方已对财产分割达成合意,原则上不得以“事后发现过错”为由推翻原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48-151条,若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因此,若出轨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瞒出轨事实,导致无过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不利的财产分割方案,可能构成“欺诈”,无过错方可主张撤销原协议。
笔者检索发现,就该问题有不同的司法观点:
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与第三者长期同居的事实,女方离婚后发现男方出轨证据,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认为,男方故意隐瞒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女方在财产分割中未能主张合法权益,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并重新分配。
女方离婚后发现男方曾与婚外异性存在短期不正当关系,但无证据证明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隐瞒行为。法院认为,婚外情未达到同居或重婚的严重程度,且女方未能证明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驳回诉讼请求。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发现,法院主要考察以下几个要素:
1. 过错程度与举证责任:需证明出轨行为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且该行为直接影响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2. 因果关系与时间节点:需证明出轨方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过错,导致无过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不利条款。
3. 协议公平性审查:若原协议未明显偏离共同财产价值比例,法院倾向于维护契约稳定性。
也即,实务中需要证明达到以下几个事实:
1.对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且达到法律认定的重大过错标准;
2. 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该行为;
3. 因隐瞒行为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
刘律师在此提出几个建议:
1.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如一方隐瞒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的条款; 并确认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的完整性。
2. 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 再者,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出轨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协议离婚后以婚内出轨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无过错方需重点证明出轨行为的严重性、隐瞒行为与财产分割不公的因果关系。实践中,法院在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时往往持审慎态度。
建议当事人在协议离婚阶段即通过条款设计防范风险,或在事后及时收集证据,通过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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