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之第十四条

2025-03-23

转载自:民事法律参考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解读

第十四条关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具体情形,指导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出判决。以下是对该条款的逐层解析及法律实践中的关键考量:

一、条款核心逻辑

适用范围
针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当父母双方均主张直接抚养权时,法院需优先排除存在以下情形的父母一方。

优先原则
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结合客观情形与父母行为,而非单纯考虑父母意愿或传统抚养习惯。

二、具体情形解析及实践要点

(一)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关键证据:需提供警方记录、医疗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明暴力或虐待的长期性、严重性。

例外情形:若施暴方已改过且完成心理干预,法院可能综合评估其抚养能力。

(二)赌博、吸毒等恶习

持续性判断:需证明恶习未戒除且影响经济能力或子女安全(如因吸毒疏忽照料)。

经济补救:若恶习已戒除且有稳定收入,可能削弱该条款的适用。

(三)重婚、同居或违反忠实义务

心理影响:需评估子女是否因父母关系破裂产生心理创伤(如目睹冲突)。

平衡考量:若过错方经济条件显著优于无过错方,法院可能要求过错方支付更高抚养费而非剥夺抚养权。

(四)抢夺、藏匿子女

行为界定:需证明藏匿行为具有持续性或恶意(如阻碍另一方探视),而非短期保护子女。

反向适用:若藏匿方是保护子女免受另一方暴力,可能不适用本条款。

(五)其他不利情形

兜底条款实践:涵盖严重精神疾病、经济极端困难、居住环境恶劣(如危险区域)等。

举证责任:主张方需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需严格审查避免滥用。

三、综合权衡与裁量空间

子女意愿
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可作为参考,但需结合其认知能力和是否受父母影响。

父母条件对比
即使一方存在上述情形,若另一方存在更严重问题(如长期家暴),法院可能不机械适用条款。

动态评估
判决后若情形变化(如恶习戒除),可通过变更抚养权诉讼调整。

四、争议与挑战

证据认定难题
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可能因私密性难以取证,需加强社会机构(如妇联、居委会)的协作。

经济能力权重
若过错方经济条件远优于无过错方,法院可能优先保障子女物质需求,引发“金钱优先于情感”的伦理争议。

文化因素干扰
传统观念(如“母亲天然更适合抚养”)可能隐性影响判决,需强化性别平等意识。

五、国际比较与改进方向

借鉴经验:部分国家引入“家庭评估报告”制度,由专业机构对父母及子女进行全方位评估,值得参考。

立法完善:细化“最有利于子女”的具体标准(如教育、医疗资源获取),减少裁量权滥用。

结语

第十四条通过列举负面情形为抚养权判决提供了明确框架,但法律实践需避免机械套用法条。法院应综合经济、情感、子女适应性等多维度因素,结合社会支持网络(如心理咨询、经济援助),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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