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配偶名下财产的实务经验分享

2025-03-24

文 / 苏婉茹,天同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

引言:夫妻双方都在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涉及债权债务的合同上签字的,自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一并起诉、执行夫妻双方。但实践中,夫妻间往往采取一方背负债务,名下无财产;另一方无债务,名下有财产的方式规避债务,导致很多债权人经历漫长的起诉、执行程序,最终发现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其财产均在配偶名下,既浪费了时间,又没有收回债权。

本文要探讨的即是,夫妻只有一方在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涉及债权债务的合同上签字的,在诉讼阶段、执行阶段如何有效的要求配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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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阶段一旦债务产生,债权人一定要牢记:能够在诉讼阶段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就不要拖到执行程序中解决。诉讼阶段,应一并起诉夫妻二人共同还债,如果立案时没有起诉配偶,则立案后应尽快追加配偶为被告。虽然法院没有限制追加被告的期限,但债权人最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开庭前申请追加,法官开庭后,可能就不会准许追加了。(一)争取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1]时代,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3种情形: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夫妻有借贷关系或者生意往来,不仅仅是商业合作,还有个人之间的人情世故。债权人发现债务可能出现逾期情形时,不必急着与债务人闹掰,先通过和解、谈判的方式,让配偶方追认这笔债务,比如在涉及债权债务的合同上签字,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判断。不论最终是否要起诉,这一步的动作要先做,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执行做好准备。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扶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而购买高档奢侈品、支付个人娱乐费用、赌博以及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合理范围等情形的,一般不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难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条是作为第2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即使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的标准是,如果未举债配偶一方基于该债务受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在夫妻一方对外投资经营的情况下,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24)辽05民终1973号】。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一条的审查非常严格,债权人需要关注2个要点:一是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二是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债务。这要求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关注款项的流向、用途,也有了解债务人的投资经营情况等等。(二)保全夫妻二人名下财产,为后续执行做准备第一,债权人同时起诉夫妻2人,可以同时保全夫妻2人名下财产,既可以避免另一方转移财产,且并不会增加新的诉讼成本;第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即使最终法院没有判决配偶承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我们也能主张配偶名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立即申请执行法院保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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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

本文讨论的执行阶段,是指只有一方成为被执行人,配偶并不是被执行人的案件。

1.另行起诉配偶,要求承担夫妻共同责任

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不得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理由在于: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无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入库编号:2023-17-5-300-003)中,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2.可以执行配偶名下财产,但需保留配偶份额,一般50%为限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入库编号:2024-17-5-101-005)中,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此,济宁开发区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张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某,最终法院扣划了部分存款用于履行高某某的债务。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配偶不是被执行人,但夫妻关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进行冻结。另,针对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进行整体处置,保留配偶一半的份额。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民事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保留配偶享有的一半变现份额,即拍卖价款的50%直接支付给配偶。但是司法实务中,有法院认为,对于单独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双方无法协议分割或者法院难以确定各方共有份额的,法院不会直接处置共有财产,而是会要求申请人或者配偶提起析产诉讼,经审判确认各方份额后,再进行处置。但是,另行提起析产诉讼相当耗费时间,对此,申请人应当充分举证,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调查令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局调查等方式,明确共有份额,争取法院直接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置。3.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之诉代位析产之诉是指,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与他人(通常为配偶)有共有财产,债权人可以依法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通常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债权人对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除共有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财产共有人均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起诉的方式通常为,债权人为原告,夫妻双方为被告,诉讼请求为确认夫妻双方对案涉财产各占X%、Y%份额。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财产份额后,采用何种方式处置财产,目前无统一规定,这就需要申请人或代理人结合资产具体情况,向执行法官争取最有利的处置方式。

对于能够分零处置的,比如存款,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份额。对于无法分割或者分割会造成财产价值贬损的,比如房产类,通常采用“整体拍卖并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拍卖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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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夫妻间通过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债权人,应当在诉前、诉中、执行阶段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步争取将举债一方的配偶纳入共同债务,保全夫妻双方名下财产;第二步,若配偶无需承担共同债务,也应执行配偶名下共同财产。总之,债权人应当熟悉提起诉讼及执行程序中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必要时能够迅速启动法律程序,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注释: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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