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小家丨成就大家

2025-03-25

提到家暴,大家普遍想到的都是身体暴力,常常忽略另外一种家庭暴力——精神暴力(也称“软暴力”)。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且伤害性更为隐蔽。夫妻一方遭受精神暴力往往不被外人所察觉,但却给受害人精神及心理造成极大伤害,而且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

如果遭遇精神暴力,

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且看本文四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

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王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

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关系。因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对其进行语言威胁。自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副本后,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要做就做临安最惨的杀人案”等。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因叶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办人与叶某电话沟通。叶某在电话中承认向赵某发送过大量短信,并提及已购买刀具。

法院裁判: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

案例三

陕西高院与陕西妇联联合发布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经常争吵,在协商离婚过程中,李某乙向李某甲及其近亲属发送包含有恐吓和威胁内容的信息,并以侵害李某甲近亲属生命相威胁。李某甲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向李某乙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李某乙对李某甲实施威胁、辱骂、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李某乙主动接触李某甲及其近亲属、禁止李某乙以电话、短信、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威胁、恐吓李某甲及其近亲属。

案例四

重庆五中院2023年度

妇女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系夫妻关系。王某因怀疑刘某对婚姻不忠,多次跟踪刘某企图寻找其出轨证据,并频繁电话轰炸刘某,在刘某将其电话拉黑后,经常发短信辱骂、威胁、恐吓刘某,短信内容不堪入目且不尊重女性,并多次扬言要杀害刘某及其全家。2023年6月29日,刘某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中,王某辩称其从未打过刘某,是因为太爱刘某,害怕失去,才跟踪刘某,并发送过激短信给刘某及其家人。

法院裁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辱骂、殴打、威胁、恐吓等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夫妻一方遭遇精神暴力,完全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律师建议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如果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想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一定要保留好收集、保留被家暴的证据!!!非常重要!!!

以下是遭遇家暴需要收集的证据:

(1)派出所民警的出警记录、家暴告诫书、验伤单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3)被家暴后的就医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

(4)施暴人施暴时(包括肢体暴力、言语暴力等)的录音、录像、监控等;

(5)施暴人的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等;

(6)邻居、同住家人的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子女);

(7)施暴人辱骂、威胁的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等;

(8)其他证明对方存在精神暴力的证据。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如果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避免自己进一步受到侵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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