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当事人李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前来咨询:其朋友王先生于202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200万元用于个人短期资金周转,并约定了6个月的还款期限。后王先生因经营失败未按期还款,于是李先生诉至法院并于2023年3月取得上述债权的生效判决。后李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王先生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执行进入终本程序。2024年年底,李先生偶然得知,2023年1月王先生与妻子赵女士已协议离婚,约定将登记在赵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夫妻共同房产及存款全部归赵女士所有,婚生子由赵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但两人仍生活在一起。李先生认为王赵二人通过“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咨询: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能否参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我们结合司法解释第三条,从以下角度分析:
1. 债权成立时间与性质:李先生债权发生于王先生离婚前,且系王先生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符合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债权”的前提。
2. 离婚财产分割合理性审查:需综合考量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本案中,王先生不仅放弃全部共同财产,且抚养费标准(5000元/月)也明显高于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若王先生无家暴、与婚外异性同居等过错事实,法院极有可能认定其构成恶意逃债。
3. 举证与程序选择:若请求参照债权人撤销权,需证明离婚财产分割导致王先生责任财产显著减少,且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起诉(撤销权适用的是除斥期间限制);若主张债务人恶意串通导致财产处分无效,则需要注意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更高,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4. 利益平衡难点:诉讼过程中,赵女士可能抗辩财产分配系基于子女抚养需要或家务补偿等因素,那么法院会结合财产整体分割情况、债务规模、子女实际需求等综合判断,避免过度干预离婚自由以及兼顾对债权人和配偶另一方尤其是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平衡保护。
团队寄语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牵涉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权益调整的双重属性,债权人主张撤销权时需兼顾交易安全与家庭伦理。建议债权人注意三点:
第一,及时关注债务人婚姻状况变动,在知悉离婚事实后尽快核查财产分割明细;
第二,注重证据链条构建,除财产分割协议文本外,需同步收集债务形成背景、财产实际价值、子女抚养成本等辅助证据;
第三,理性选择诉讼策略,在债权人撤销权与恶意串通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无诉讼时效限制)之间对举证难度、时效风险做综合评估。
对于拟离婚的夫妻,我们亦提示:法律允许基于情感补偿、子女利益等因素的财产倾斜分配,但需留存合理分配的依据,避免财产处置与债务承担明显失衡,否则可能面临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在婚姻关系终结时,既要尊重契约自由,亦需守护诚信底线。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