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能否签署《同居关系协议》?

2025-03-25

转载自: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今天下午,好友佛歌发来微信报喜,说TA和伴侣又干了一件大事,做了同居关系协议书的公证,拿到了公证书!


佛歌和伴侣的故事,感人且震撼,5年前我和TA做过一次访谈《穷尽法律手段,只为更好爱你|明月下午咖》,我说TA是最会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和伴侣权益的伙伴!佛歌说:这项公证比之前的房产共有公证更进一步,之前的只能保障我们对已有房产各占份额,而这项新公证则能让我们在同居生活期间,彼此未来的收入、支出、债务,都得到更全面的法律保障。就像已婚夫妻的婚内共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一样,我们的同居共同财产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详见佛歌的文章《相爱第十八年,我们的同居关系又添法律保障》


我说佛歌,这是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之东风了!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那么问题来了:(双方均无配偶的)同性伴侣之间能否适用这一条?换言之,民法之母的恩泽能否惠及广大正在同居的同性伴侣群体?去年明月律师打赢了一起同性伴侣同居财产纠纷案件。明月律师核心观点:同性伴侣也是人,也可以同居,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同居关系的规定,当然应该适用于同性伴侣群体,详见《同性同居的到法庭尊重,为上海法官点赞!|团队案例》。性少数群体“法律生存空间”原本狭窄,立法迟滞,司法叵测,但坐而感伤,不如起而行之,善于懂法用法是宝贵品质,想到签协议已经不容易,还记得去公证简直完美,佛歌绝对值得广大同志们认真学习!佛歌身上有某种自觉,是一种跳出时空背景仍然能够返观自身的觉察,自知者明。因为有了这种自觉,可以让TA可以在认清现实真相的同时仍然热爱生活。或许真是这种自觉,让TA和伴侣能够相爱18年而长青,双向奔赴,清醒洒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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