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诉讼争议焦点。大多数诉争双方在面对来源不明的婚内债务时,均会主张是对方的个人债务而不愿共同承担。
然而除家事案件外,侵权案件中同样会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如当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劳务损害等侵权行为产生赔偿债务时,配偶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同样会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1、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另一方需要担责吗?
笔者认为,若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且配偶实际受益,则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和典型案例,分析侵权之债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所在。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
3、虽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而侵权之债的特殊性在于,其产生并非是基于夫妻合意,而是出于一方实施了过错行为。若简单从字面理解上述法条的含义,则会得出侵权之债因为是一方过错为之,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条件而不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但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1064条显然将债务类型基本划分为共签之债、日常家事代理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之债。
该法条之所以将后两种债务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是因为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自然是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另一方作为共同生活的个体,同样也可以享受到相应收益,从日常家事负债中获益。
因此不难理解,立法上将日常家事代理之债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暗含着夫妻共同享受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立法精神。
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之债而言,其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是因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负债增加了夫妻共同利益,配偶一方理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风险。
一语蔽之,享受利益者亦应当承担风险。
2、认定标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在探究《民法典》第1064条的立法目的后,我们不难理解,侵权之债需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配偶一方必须同样在该过错行为中享受了收益,基于利益共享,才会出现责任共担。
换言之,过错行为必须是夫妻一方以实现夫妻共同利益为目的,才会具备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
如生活中常见的网约车服务,司机驾驶汽车载客跑单,是为了创造收益维持家庭的日常消费需求。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有法院认为,若司机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则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配偶共同承担。
原因在于,网约车是家庭的谋生工具,其创造的营收是用于夫妻间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一方虽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制造者,但却同为实际受益者,此时交通事故则属于“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类似的情况,当夫妻一方驾驶非营运车辆肇事致人受损时,则配偶一方无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在此情况下车辆并不是用于家庭经营,且交通肇事亦不存在夫妻间的收益共享。
婚姻应是利益共同体,更应是责任共同体。当一方的侵权行为为家庭带来经济利益时,要求配偶共担责任,不仅是对公平原则的坚守,更是对婚姻本质的诠释。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纽带,更是经济与责任的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共享利益的同时,也需共同面对风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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