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融家家事
编者说:
男方父母在二人婚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产,二人登记结婚后,男方父母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后因家庭矛盾激化,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平均分割房产,男方同意离婚但认为女方无权分割该房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民主与法制时报2025年第20期
作者 | 韩美玲、王蓉
1、基本案情
许某某(男)的父母2019年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2020年,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后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名下。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深,范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许某某离婚,并主张平均分割房产。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许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该房屋由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赠与,而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无婚生子女,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法院的裁定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3、法官说法
实际生活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或部分出资的情况较为常见。遇到房屋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赠与情况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离婚时房产归属与补偿应当如何处理?《解释(二)》第八条制定了解决方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类情况予以规定。
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情况,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解释(二)》引导夫妻在婚姻中要更加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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