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之第二十条

2025-03-30

转载自:民事法律参考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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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一、条款核心解读

撤销限制原则

财产转移前不得随意撤销: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即使未完成过户/交付,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的,法院通常不支持(例外:另一方同意或存在欺诈、胁迫)。

例外情形:若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需举证),法院可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适用民法典第1087条,考虑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

履行义务强制力

违约责任: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或子女(若协议明确授权)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子女直接主张权:协议需明确约定子女可直接主张权利,否则需由父母一方代为行使。

二、实务争议焦点与应对

财产权利转移时间点

关键区分:协议生效(离婚登记完成)即产生债权效力,但物权变动需以登记/交付为准。

风险提示:未办理过户前,财产仍登记在原配偶名下,可能因债权人执行等被第三方主张权利。

建议:尽快完成财产转移手续,或通过公证强化协议效力。

子女主张权利的条件

明确约定必要性:协议需明确“子女可直接主张”,否则子女无权直接起诉(需由父母一方作为权利人)。

未成年子女财产管理:若子女未成年,财产由监护人代管,需防范监护人滥用(可通过信托或指定监管人规避)。

欺诈、胁迫的举证责任

证据要求:需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如隐瞒财产)、胁迫(如威胁人身安全)等情形。

常见证据: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财产变动记录等。

司法实践:法院对证据审查严格,若无充分证据,撤销请求易被驳回。

遗产与协议冲突

未完成赠与的财产:若财产未转移且协议一方死亡,该财产可能作为遗产处理(需结合协议是否公证或法院确认)。

应对建议:协议签订后尽快办理过户,或对协议进行公证,增强对抗继承的效力。

多子女或第三人权益

指定赠与:若协议明确财产仅给予特定子女,其他子女无权主张。

第三人权益:协议不得处分他人财产(如夫妻共同债务涉及第三方),否则条款无效。

三、风险防范建议

协议条款设计

明确财产清单、转移时间、子女直接主张权,并约定违约责任(如违约金)。

示例条款:“双方同意将位于XX的房产赠与婚生子女小明,小明有权直接要求过户;若一方违约,需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程序保障

公证协议:增强协议执行力,降低撤销风险。

及时过户:协议生效后立即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尤其房产、股权等需登记的财产)。

争议解决预案

保留证据:保存协商记录、财产凭证、对方承认欺诈的聊天记录等。

法律途径:若对方违约,及时起诉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若存在欺诈,需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关联法条衔接

民法典第522条:明确第三人可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支持子女直接主张权)。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需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撤销后重新分割的准则)。

民法典第152条:撤销权行使期限(欺诈、胁迫需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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