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观点:夫妻股权分割,法院不能直接按登记的出资比例划分

2025-03-31

转载自:民事法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条文要旨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条针对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均登记为股东时的股权分割问题,明确了以下核心要旨:

   否定工商登记的绝对性

即使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了各自的出资额,法院在离婚时不会直接以此确定股权分割比例,强调工商登记仅具形式效力,不能替代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实质判断

  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制

股权作为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资产,默认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存在明确书面约定

  综合公平原则分割

法院需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女方权益、过错责任、实际贡献(如参与经营)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的公平合理

  与其他法律条款的衔接

强调与《民法典》第1087条的衔接,即在协议不成时,法院需结合财产具体情况及特殊照顾原则(如无过错方、女方权益)处理

二、裁判规则

协商优先原则

典型案例:上海某法院案例中,夫妻协商由一方继续持股,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法院认可该协议的效力(需符合《公司法》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程序)。

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将协议处理作为前置程序,协商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

综合评估分割原则

折价补偿:持股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股权价值的一半(常见情形);

股权稀释:双方按比例减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需符合《公司法》第71条);

股权拍卖:强制拍卖股权后分割价款(适用于矛盾尖锐且公司同意的情形)。

评估方式:法院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股权价值,或采用竞价方式确定股权归属(如山东某法院案例)。

分割方式

倾斜保护原则

典型案例:江苏某法院审理中,因女方承担主要育儿责任,判决其获得60%股权折价补偿;

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明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过错方(如转移财产)可能少分或不分。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股权归属无约定,法院综合分割

案情简介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投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离婚时,双方对股权归属没有明确约定。丈夫主张按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额(丈夫出资60%,妻子出资40%)分割股权,妻子则认为应按实际贡献公平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股权归属无明确约定,不能仅按出资额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公司的实际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判决股权按50%:50%的比例分割。

案例二:一方主张按出资额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夫妻共同投资一家公司,丈夫出资70%,妻子出资30%,双方均登记为股东。离婚时,丈夫主张按出资额分割股权,妻子则认为应公平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指出,股权分割不能仅依据出资额,需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贡献。最终,法院判决股权按60%:40%的比例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

案例三:股权约定不明,法院依据民法典处理

案情简介

夫妻共同投资一家公司,双方均登记为股东,但对股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离婚时,双方对股权分割产生争议,丈夫主张按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分割,妻子主张按实际贡献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股权归属约定不明,不能按出资额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公司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及子女抚养情况,判决股权按55%:45%的比例分割。

案例四:股权分割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案情简介

夫妻共同投资一家公司,双方均登记为股东,离婚时对股权分割产生争议。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异议,认为股权分割可能影响公司经营。

法院判决

法院在分割股权时,不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还考虑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经营稳定性。最终,法院判决一方保留股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五:股权价值与出资额不一致时的分割

案情简介

夫妻共同投资一家公司,双方出资额相同,但公司经营多年后股权价值大幅增值。离婚时,双方对股权分割产生争议,一方主张按出资额分割,另一方主张按股权现值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股权价值与出资额不一致时,不能按出资额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按股权现值公平分割,并适当照顾女方权益。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0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