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案例一】共同签字或作为担保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经过:宋某和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爱你,许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了15万元贷款,宋某签订了共同还款保证书。二人离婚后,许某自行归还了150423.66元,现许某主张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宋某承担50%.
法院观点:根据许某提供的证据能证实二人共同贷款及宋某签名捺印事实,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离婚时未对债务进行分割,许某有权要求宋某承担其应承担部分,故支持许某要求宋某承担50%比例的诉求。
【案例二】无法举证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经过:上诉人王淑明与被上诉人刁家友及原审第三人宋绍开存在纠纷。王淑明与宋绍开曾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宋绍开与刁家友合伙经营苹果销售,后宋绍开给刁家友出具20万元欠条。之后,宋绍开与王淑明离婚,并约定债权债务归宋绍开。现刁家友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王淑明与宋绍开的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欠条系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基于合伙取得的利润符合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王淑明应证明第三人未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但未提交证据,其与宋绍开离婚时未对债务作出合理处分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债务不明确,不予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经过:2007年10月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3月22日经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未处理婚内共同房产和共同债务。双方婚后在2018年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2021 年5月初原告患病住院治疗花费177453元,原告称尚有85000元债务未偿还。现原告起诉主张分割房产和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涉案房产属于小产权房,双方虽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现有实际价值且坚持要求分割而未主张居住权,对其分割房产诉求不予支持,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分割85000元债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及性质,被告亦不予认可且涉及债权人利益,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如债务客观存在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
【煦滨婚姻家事团队评析】
法院严格遵循“共债共签”原则,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用于共同生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子女教育、医疗、基本生活消费)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或用途存疑(如短期内大额资金去向不明),需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
若债务系因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且经营收益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合伙经营利润),则该债务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非经营方需对“未用于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若夫妻一方在债务形成后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如将全部债务归于一方而财产归于另一方),且未对共同债务作出合理处分,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需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配偶则需对“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进行反驳举证。若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总结:
婚内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情形包括:
1.共同意思表示: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2.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用途符合家庭基本消费(需在合理金额范围内);
3.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用于经营活动且收益归属家庭;
4.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通过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
风险提示:
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用途关联性,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协议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法院可能直接否定其效力;
3.债务发生时保留资金用途证据(如转账记录、合同)对后续性质认定至关重要。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