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国外双配偶?跨国重婚你必须知道的4个问答

2023-11-11

原创 桂芳芳律师 桂律师婚姻说法

跨国婚姻越来越多,跨国重婚也随之而来了。今年,就有某大厂高管Q先生与另一大厂女高管W女士的重婚八卦颇受关注。根据公开信息,Q先生与Q太太在美国结婚生子,后Q先生回国工作,与前同事W女士好上了。此后,Q先生在国内以“单身”状态和W女士在国内登记结婚。

后来,Q先生就向Q太太提起了离婚诉讼,没想到后来剧情出现反转,Q太太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Q先生和W女士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所谓吃瓜也要吃专业的瓜,今天就为各位科普跨国重婚的那些事儿。

PART 01

境外登记结婚,无法在境内体现吗?

答:完全可以不在境内体现。

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虽然复函时间古老,但还有效哦)规定了三大原则:

首先,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境内就认可境外婚姻的效力。

其次,凡根据前述规则认定为有效的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

最后,国外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应在结婚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当然,需要注意了!2023年11月7日起(对!就是这几天!),《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在中国生效实施。自此以后,公约缔约国的公文书(包括结婚证明)送中国内地使用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原先复杂的“公证+认证”手续。

敲黑板!!

境外缔结的婚姻关系,一般情况下确实在国内没有二次登记的强制要求。这才给了某些“渣男”/“渣女”钻空子的机会。

PART 02

我“被小三”了,我竟然还要背负重婚罪的风险吗?

答:有可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所谓重婚,也有很严格的界定要求。法律上的重婚,指已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因此,对“第三者”来说,明知很重要。如果“第三者”明知另一方已经有配偶还和TA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就可能构成重婚罪。

敲黑板!!

无知者无罪哦,另外如果被“渣男”/“渣女”欺骗了,你可以以被害人的身份起诉。但是,同居或结婚前还是要做好充分背调哦,毕竟事后救济远远不如事先的规划。

PART 03

重婚罪是刑事罪名,为什么却由原配诉至法庭?

答:控告重婚罪是刑事案件。

重婚案属于少数几种可以由被害人向法院自诉的刑事案件。这里的被害人既包括了原配,也包括了问题2中无辜的“第三者”。

当然,除了提起重婚罪的刑事自诉,被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割财产、请求损害赔偿。

敲黑板!!

很多时候检察机关难以发现某些“渣男”/“渣女”的重婚行为。这种时候,法律给了受侵害的当事人/原配提起自诉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要求民事的损害赔偿,也可以亲手将“渣男”/“渣女”送进监狱。

PART 04

对于在先婚姻关系和在后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呢?

答:是个难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后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后婚姻关系只能被认定为是“同居关系”。

针对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以下几项原则:(1)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2)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因此,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一方重婚的,则一般情况下重婚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归属于原配双方共同所有的,但法院从公平角度会酌情给第三方予以一定的分配,同时第三方还有权对重婚方提起损害赔偿。

然而,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如何证明第三方在拟分配财产中的付出?又如何分配公司股权、房产、有价证券及信托等存在技术难度的资产?这时候往往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

敲黑板!!

财产分配是难点,早做准备是关键!首先,可事先对双方婚前/同居前的财产签署协议,明确权属;其次,针对婚姻/同居期间购买的重要财产,建议在产权证书上明确各自份额。最后,支付记录要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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