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继承案例中心 ,作者李凝未 吉鎏
很多父母离婚时愿意把房产给孩子,就是想给孩子更多保障。但如果一直拖延过户,可能孩子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一些纠纷。
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高某(宋小某之母)
原告:宋小某
被告:宋某(宋小某之父)
韩小某(宋小某异父兄长)
高某之父(宋小某外公)
被继承人高某先与案外人韩某结婚,生育长子韩小某。
被继承人高某再与宋某结婚,生育次子宋小某。
2002年,宋某与被继承人高某共同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
2015年,宋某与被继承人高某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离婚后归儿子宋小某所有。后宋某与被继承人高某一直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宋小某。
2021年,宋某与被继承人高某复婚。
2022年,被继承人高某因死亡注销户口。此时,高某的父亲仍在世。高某母亲已于2019年去世。
2023年,宋小某起诉高某之父、宋某及韩小某(即被继承人高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要求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配合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宋小某名下。
各方态度
宋小某(原告):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由自己取得涉案房屋。
宋某(被告):同意宋小某诉请。
高某之父(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韩小某(被告):自己在涉案房屋内可能存在权利,需要保障其在涉案房屋内的合法权利。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被告宋某与被继承人高某于2015年自愿离婚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宋某与被继承人高某履行该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赠与义务。现高某已经死亡,原告有权请求高某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
被告韩小某主张其可能在涉案房屋内享有权利,本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载明的“儿子”根据上下文以及所载文书的性质,只能对应理解为原告,被告韩小某在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中享有其母亲高某遗产的部分份额,但也应承担其母亲的对外债务。
故原告请求三被告配合过户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律师评论
在实践中,父母离婚时达成房产给孩子的约定还是比较常见的。因为种种原因,比如限购、税费、反悔、拖延等,这个房子可能在很长时间内没能过户到孩子名下。如果一直拖下去,就可能会出现本案这种“夜长梦多”的情况。
父母愿意把房产给孩子,是为给孩子更多保障,而不是给孩子制造纠纷。如果父母离婚时确实都同意把房产给孩子,还是建议尽快办理房产过户,让孩子拿到一个“干干净净”的房产。
一审案号:(2023)沪0112民初29873号
作者:李凝未 吉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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