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姜阳喆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监护人的意义在于维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就是说,监护人有权保管、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那么,在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名下的财产时,
是否有相应的限制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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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在小薇十五岁那一年,父母因意外双双身故,爷爷难以承受打击离世,只剩年逾70岁的奶奶重病住院。短短一个月,她就从家中的掌上明珠变成了孤苦无依的孤儿。
依照法律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小薇必须要有一位监护人代为处理各种事项。经过慎重考虑,小薇选择舅舅成为自己的监护人。在确定了监护人以后,相关的补助金和救济金都发放到了舅舅的银行账户中,由舅舅按照小薇的实际生活取用。
但在未检部门的检察官联系小薇询问生活状况时,却得知了一个令人愤怒的事实。
原来,每月的补助金和救济金是都打到舅舅的账户没错,但他从未主动把这些钱用在小薇身上,只有在小薇开口时才会转给她一些,小薇甚至不知道自己还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每月2200元的孤儿救助金。在进一步了解后,检察机关还发现舅舅私自处分了小薇名下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把这套房产过户给了自己的妻子,又将房产做了抵押借款,借款金额高达120万元。
为避免小薇的财产继续受损,检察机关迅速联合民政部门变更了补助金的收取账户,又撤销了舅舅的监护人资格,将监护人变更为当地民政局,但对于房子的问题,只能等小薇年满十八周岁后向法院起诉解决。
很快,三年时间就过去了。在满十八周岁的第二个月,小薇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舅舅和舅妈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一并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舅舅应将房产返还,检察机关也一并配合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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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基于此,小薇的舅舅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行为皆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合同无效,舅舅和舅妈应向小薇返还房产。
律师说法
本案当中,舅舅利用其监护人的身份不法侵吞了本属于小薇的财产,严重侵害了小薇的财产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
监护人私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况
也时有发生,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为什么舅舅会成为小薇的监护人?又为何会被撤销?
监护,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综合来看,尽管我们常说“监护权”,但监护更多是监护人的义务与责任,而非是一种权利。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但在父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个人或组织作为监护人。就像本案当中,在父母去世以后,小薇选择了舅舅成为她的监护人。
问题来了,
舅舅又为何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呢?
监护人并非一成不变,法律也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有其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个人及组织可以申请撤销现有的监护人,再来指定其他监护人。
正如文中提到的情况,舅舅使用小薇的财产为自己谋利,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被撤销了监护权,由具有监护资格的民政局作为小薇的监护人。
二、为什么法院会认定舅舅签订售房合同及借款合同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监护人一般只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而不能通过被监护人的财产为自己谋利。本案中舅舅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就违反了本条法律规定,对小薇享有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才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监护人不仅是一种身份,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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