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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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中有这么一条特殊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1053条)。作为民法典中的最新规定,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之一,其保护了配偶中健康一方的知情权并且扩大了其补救的权利。
关于生理上重大疾病的认定尚有定论,而精神疾病由于其范围广,程度各有深浅,因此认定的边界还是较为模糊的。本文将结合实例来对目前精神疾病的认定规则进行总结,希望您看完本文以后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付某与胡某于2021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二人共同外出务工。2022年5月4日胡某精神疾病发作,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付某才知道胡某自2016年起即患有精神疾病,期间一直依赖药物控制。付某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并且严重影响了生活,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的诉讼。
法院认为胡某患有精神疾病,应当在婚前如实向付某告知,现其未告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付某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所以付某请求撤销与胡某的婚姻,应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法院支持因为夫妻一方未告知精神疾病,而撤销婚姻的案例,不难看出这条规则在实践中已经普遍适用了。
但是精神疾病应当如何认定?
怎么证明有精神疾病?
家与家律师根据诉讼经验进行如下总结:
其一,虽然在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对精神疾病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院的说理部分很多都引用了《母婴保健法》。而《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可见一般的抑郁症,焦虑症或者双向情感障碍都不能视为本文所说的重大疾病。
其二,想要撤销婚姻,单纯的有重大疾病可远远不够,另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知情且隐瞒。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需要能够证明以下几点:
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有精神疾病,但是仍然隐瞒病情结婚。例如婚前的医院就诊记录,婚前的购买相关药品的记录,婚前办理的残疾人证明。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把原告对此知情的证明责任交由被告承担。
被告患有上述精神疾病的证据,其中包括疾病本身的证据例如医院诊断报告,就诊记录以及服用药物的物证。还包括了对于生活的影响重大的证据例如行为异常的照片,视频,音频。除此之外,若能提供被告病情严重,治疗难度大(例如需要终生服药),治疗效果微乎其微,足以改变当初结婚意志的证据则更加有说服力。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都应当是首位的。若纯洁的感情中掺杂了欺骗和隐瞒,家庭一定会产生裂痕。撤销婚姻,让双方解脱不幸的枷锁,重新获得自由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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