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融家家事 ,作者王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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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丽和小明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的相处,两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初期感情亦你侬我侬,不久小丽便怀孕。小明对小丽更加细心照顾,甚至让小丽辞职安心养胎。小丽从小就被父母教育,女性任何时候经济都要独立,所以即便孕期反应比较严重,也一直坚持工作。9个月后,小丽生下了一个漂亮的女孩。原来对小丽非常关心爱护的小明突然变得异常冷漠,甚至在月子里就对小丽冷嘲热讽。小丽不明所以,非常伤心。直到一天,无意中听到婆婆唉声叹气地和小明说:“一直以为她这第一胎会是个男孩,我们还特地找人算了下,应该不会错的,怎么会是女孩呢?”。原来小明父母在当地经济条件殷实,小明又三代单传,一直希望小明婚后能赶快生个男孩,没想到事与愿违。
在女孩出生3个月左右时,小明就要求小丽生二胎。小丽从小接受高等教育,一直认为男孩与女孩是平等的,况且自己又不是生育机器,义正言辞地拒绝了小明生二胎的想法。从这以后,从事家族生意的小明经常借着应酬后的酒劲辱骂小丽。小丽刚开始为了刚出生的女儿一直忍耐,没想到越忍耐越严重。有一次,双发发生矛盾后,在小区的大门口,小明就开始对小丽各种辱骂、诋毁,不堪入耳。引来不少小区的邻居以及路人围观,小丽非常气愤,遂打110报警。警察经现场了解、走访以及小丽提供的相关视频和录音,对小明进行的严厉地批评和警告。但小丽非常不甘心,认为自己的名誉权遭到了极大损害,准备婚内就起诉小明,要求小明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并向自己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小丽如果起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融家分析
1、婚内侵权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不成立侵权责任,原因如下:首先、我国多数家庭还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内侵权责任存在无非是将左口袋的钱转移至右口袋;其次、婚姻家庭生活带有一定的自我修复功能,法律不应过度介入;最后、民法典已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得到救济且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87条对婚内侵权持否定态度。
2、支持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观点认为:自然人平等且独立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任何自然人在上述民事权益受损时,均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关系不享有侵权责任豁免权,配偶身份关系不构成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法律障碍,共同财产关系不限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3、我们认为:婚内侵权应该成立。根据我们平时收集的案例和咨询,权利遭到侵害的女性并不一定会选择离婚,很多女性为了子女会选择忍耐和将就。但她们的权利难道就因为夫妻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得到保障么?如果她们通过婚内侵权之诉得到了公正且具有权威性的司法裁判,实施侵害的一方势必会有所收敛,对受害一方又是变相的保护。特别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受害一方的精神支持远大于一定的物质赔偿。
律师建议
权利遭到侵害时,只要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一定先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即便会有争议,但不去试试怎么知道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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