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张欢 孟亚云
引言:
近年来,随着《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专设第六章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隐私权逐步被社会公众所认识和热议。
在离婚案件中,当夫妻一方的隐私权碰上另一方的知情权,法律应当优先保护谁?这无疑给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如何合法取证提出了新的难题。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男)与路某(女)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破裂,并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刘某于2020年9月18日接到路某的电话,得知路某在其名下雪佛兰牌轿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
刘某当天中午将追踪器拆除时,发现追踪器已经没电了。刘某认为,路某安装追踪器,若追踪器高温将会导致爆炸,侵犯其健康权及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请求法院判令路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一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路某私自安装追踪器的行为系侵犯刘某的隐私权,其侵权行为给刘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判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路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刘某的何种权益受到侵害;
二是夫妻关系能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
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否得当。
二审认为
一. 关于路某是否侵犯了刘某隐私权。
路某与刘某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对方予以隐瞒。由于路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刘某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的他人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路某与刘某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路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路某所侵犯客体是刘某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刘峰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
二. 夫妻关系能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问题。
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
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
路某与刘某属于夫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隐私权利,当然,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的隐私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绝对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只有基于婚姻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如夫妻一方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而得到对方的隐私信息。
本案中,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某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即明显具有违法性。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中就包括以侵害他人隐私而获得的视频资料数据,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手段不合法而获取他人私密信息的否定评价。
三.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否得当。
法院认为,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造成自然人非财产性损害,对受害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便在所难免,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数额符合本案加害的特点,也符合对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从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公民的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法律给予了最高层次的保护,夫妻一方基于对方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而进行的保护自己知情权的调查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 律师建议夫妻一方在取证时尽量做到目的和手段皆正当,具体方式如下:
(1)优先收集对方自认的证据,如保证书、悔过书、承认出轨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2)主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同居小区的监控录像、私生子的出生证明、开房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3)借助其他机关的材料,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方单位的党内处分等。
案号:(2022)京01民终581号
作者:张欢 孟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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