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继承案例中心 ,作者张欢 李佳波
引言:
父母对孩子有天然的、法定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那他的探望权会被剥夺吗?探望行为会受到限制吗?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不同判例
案例1►
基本案情
小乔是乔先生和张女士的儿子,在其父母离婚后,小乔一直跟着母亲张女士生活,乔先生支付抚养费。后来,乔先生认为张女士一直妨碍其探望小乔,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庭审中,小乔表示他从来没有体验过父爱,抚养费也要通过诉讼才争取到,而且最难过的是某天放学回家路上,乔先生带着一个女人将小乔打了一顿,还威胁小乔,扬言要让小乔在人间消失。
▲法院认为:
虽乔先生有探望小乔的权利,但现小乔已明确表明拒绝乔先生的探望,小乔已满16周岁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强行探望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应当尊重小乔的真实意愿,故对乔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为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建议乔先生首先和小乔沟通,了解问题所在,让孩子接受自己的探望和关心,才能更好地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案例2►
基本案情
吴女士与徐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徐某。2017年吴女士与徐先生协议离婚并约定,徐某随徐先生生活并由吴女士每月承担抚养费伍佰元整,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通知徐先生后,吴女士可探望孩子及带孩子外出游玩。
离婚后,徐某一直跟随徐先生生活至今,吴女士因未按协议约定向徐先生支付徐某的抚养费,双方就探望权发生矛盾。
▲法院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双方离婚,对子女探望做出了约定。徐先生不能因吴女士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就阻止吴女士探望孩子,吴女士不支付抚养费不是法定中止探望的事由。双方可就抚养费的支付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的,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法院希望吴女士与徐先生在子女教育、探视方面多沟通、多交流,让徐某能够在父母的真心关爱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法律解读
一.倾向性意见:探望权不会被剥夺,只是其行使会受到限制
探望权是不会被剥夺的,法院只能暂时中止其探望的行为。
《婚姻法》(已废止)第三十八条规定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中“的权利”三字,表明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只不过当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发生时,探望权的实际行使受到限制,而并非对探望权本身的否定。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事由,那么哪些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呢?
(1)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3)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
(4)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实施不良行为等。
律师认为
探望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父母都能合适、恰当地履行探望权。
作者:张欢 李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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