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老人交通事故去世,其嗣孙及侄子、女能否领取赔偿款?

2024-06-11

转载自:山东高法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李爷爷父母双亡,且无配偶、无子女,其已逝兄长的四个子女即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姐弟四人,是其现存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同时,李爷爷在生前已按农村习俗,承继侄孙李甲为其嗣孙,并立下遗嘱表示其死后遗产由李甲继承。在按农村风俗形成爷孙关系后,李甲以孙子的名义对李爷爷进行了照顾。在李爷爷生前,李一、李二、李三、李四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照料。李爷爷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李甲以孙子的身份为李爷爷主持丧葬,李一等姐弟亦回村参与处理李爷爷的丧葬事宜。

  李爷爷因交通事故死亡,应获赔偿款共计26万余元。李甲、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均向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相应交通事故赔偿款。保险公司辩称:李爷爷系五保人员、享受了五保待遇,李甲等五人非李爷爷近亲属、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能作为李爷爷的保险赔偿款权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爷爷在年满六十岁后被列为五保户,是因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不等于没有近亲属,也不等于无人对其实施了扶养行为。扶养也不应仅限于物质供养,还应包括精神慰藉。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李一姐弟四人在其父亲过世后,取得了类李爷爷兄长的拟制近亲属身份,该四人亦通过微信发红包、回乡看望、生病照料等方式,对李爷爷给予了一定的精神慰藉与生活帮助。同时,李甲作为李爷爷嗣孙的身份在当地群众中被广泛认同,且李甲通过修缮祖坟、修建房屋、日常照顾等方式,对李爷爷进行了赡养,李甲也因此取得了类李爷爷孙子的拟制近亲属身份。

  综上,一审法院充分考虑李爷爷生前意愿、农村承嗣习俗、履行赡养义务情节、生活联系紧密程度等因素,认定李甲、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均具有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赔偿权利人诉讼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酌定李甲享有45%的案涉事故赔偿款,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每人各享有13.75%的案涉事故赔偿款。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甲、李一、李二、李三、李四虽非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近亲属”,但前述五人与死者李爷爷既有身份上的特殊亲属关系,又积极承担了赡养李爷爷的责任,法院将李甲等五人视为李爷爷的近亲属认定为赔偿权利人,并对其权利予以保护,合乎情、理、法,尊重了广大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维护了家族宗亲相互扶助的善良风俗,彰显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作者:邓颖来源:中国法院网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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