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邹茜雯 iCourt法秀
邹 茜 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引言:
宅基地使用权基于其存在之初所固有的社会福利性质,成为我国一项具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特色的用益物权。对于农村户籍人口而言,当宅基地发生征收、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发生拆迁时,被征收人会取得拆迁补偿利益。各被安置人之间如何分割拆迁补偿款?离婚时,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如何分割?本文将在研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案例,对离婚时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的分割作出总结梳理。
一、拆迁利益及归属
土地征收补偿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不同省市,甚至不同区镇,其拆迁补偿政策都可能存在差异。本文以上海市宅基地拆迁补偿作为研究对象。
(一)相关主体
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但并非亲自实施,区政府可以指定区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某行政区域的房屋补偿工作,由区政府指定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区征地事务机构还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具体如图 1 所示。
图 1 :相关主体
(二)拆迁补偿利益
1、形式
被拆迁人可领取的拆迁补偿利益通常包括货币补偿金和产权调换房屋两种形式。其中,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的,临时过渡期自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一般不超过 3 年。
2、组成
对居住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的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也可获得相应补偿。具体如表 1 所示。
表 1 :居住房屋拆迁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的补偿,通常为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价 +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对于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超标准建房(指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面积),只能取得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建房标准为:5 人及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 ≤ 140 ㎡、建筑占地面积 ≤ 90 ㎡;6 人及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 ≤ 160 ㎡、建筑占地面积 ≤ 100 ㎡。区政府可以在该范围内,根据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补偿,需分情况讨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适当补偿。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3、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
根据现行的征收、拆迁法律规定,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人口的标准比较明确,但是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即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目前并不存在统一标准,一般都由土地所在地的镇政府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口径,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例如:张江镇制定的《张江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应安置人口和面积认定操作口径(试行)》、惠南镇制定的《浦东新区惠南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均对管辖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1 ]
从各镇政府制定的标准来看,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如果是农业户口的,属于安置人口;如果是非农户口的,但是房屋的立基人(即建房报告、宅基地核定表上有名字的人员)且户口迁出期间没有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拆迁安置或者批建过宅基地房屋的,也属于安置人口。
总结而言,宅基地拆迁的安置人口并无同意认定标准,但通常为“户籍人口” + “立基人口”的并集。
4、各类拆迁补偿利益的归属
宅基地拆迁利益中的地上建筑物补偿,归建筑物权利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该户成员共同所有;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等,归实际居住于房屋的安置人所有。具体如表 2 所示。
表 2 :各类拆迁补偿利益的归属
案例分享 1 :李某等与曹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 )沪 0116 民初 1522 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有地上建筑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应当归属建筑物的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另外,设施移装费、搬家补助费、速签奖励费、房屋出租补贴、搬迁奖励费、小组 85% 奖励、小组 100% 奖励、集体签约 100% 奖励等,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员之间予以分割。
案例分享 2 :蔡某 1 等与蔡某 3 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1 )沪 0120 民初 10225 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照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另外搬家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过渡费等费用,因被动迁安置人系原告,故相关费用应属原告方。
案例分享 3 :汪某 1 等与冯某 1 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 )沪 0112 民初 19147 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关于分割方案,由于拆迁户中各人情况有所不同,故相应的动迁利益分配亦有相应区别。
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立基人口,对于该产权房屋调换所得安置房屋(即动迁补偿利益)的贡献显然要多于其他人。仅户口在房屋内,既未实际居住、又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享有的动迁补偿利益为最少。
结合已查明事实,本院确定该户获得的动迁补偿利益中,房屋补偿款、各项奖励费(基础奖励费+房价补贴)、速签奖励费、配合奖、系动迁人给予夏某户的补偿,归全体安置人所有。
搬家补助费、过渡费、速搬奖励费系给予该户需搬离的实际居住人员的补偿,未实际居住的安置人不可享有。
房屋装饰补偿款、棚舍及附属物补偿款、设备迁移费、无证房补贴等,系给予对旧房进行建造、装修、搭建等相关人员的补偿,仅该部分人员可享有。
Alpha-工具-《征收拆迁办案》项目模板,总结了征收拆迁案件中,代理被征收拆迁人的办案经验,包括 9 个任务组,54 个任务,103 份文档。对案件承办环节,划分了征收决定、征地批复、强制拆除、国家赔偿等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全部 15 种情形。
二、离婚分割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离婚分割方案,以拆迁时点、离婚时点的先后,可具体划分不同的情形。
(一)拆迁后离婚
1、一方婚前建房,婚后未翻新 / 重建 / 新建,婚内拆迁
此类情形之下,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归建房方所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夫妻双方均可享有;搬家费、奖励费、速迁费、过渡费等补偿夫妻双方均可享有。
案例分享:张某与王某、程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0 )沪 0112 民初 38275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1985 年 9 月,王某与程某登记结婚,1997 年 4 月 24 日离婚。程某 1 系王某与程某之女。2001 年 2 月 27 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20 年 6 月 11 日离婚。
涉案房屋于 1991 年 12 月 12 日批准建造,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核定人员包括王某、程某、程某 1 。
2009 年 7 月,涉案房屋被拆迁范围,张某、程某、王某户籍均在该房屋内。《拆迁户家庭基本人员情况表》载明:权利人:程某。家庭人员情况:户主程某、后妻陈某 1 、儿子王某 2 (陈某 1 带来的)、前妻王某、女儿程某 1 (前妻女儿)、前妻现任丈夫张某、岳父陈某 2 (后妻的父亲)。
2010 年 1 月 18 日,拆迁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王某、程某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迁利益包括:货币补偿款 199,406 元、棚舍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 23,015 元、搬家补助费 1,418 元。其他事项约定:1. 基础奖 50,000 元;2. 签协奖 25,000 元;3. 搬迁奖 15,000 元;4. 过渡费 52,962 元;5. 搬场车费 500 元;6. 无证房 21,560 元;7. 安置房源期房:xx 路 xx 室;8. 合计安置面积 63.05 平方米,新房款 386,320 元;9. 相抵后实际支付 2,541 元。
法院观点:
( 1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以及第三人的陈述,张某系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故张某就本次拆迁享有拆迁利益。
( 2 )张某能够享受的动迁利益,系基于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根据拆迁安置方案以及第三人的陈述,本次动迁政策具有“拆私还私”性质,安置房屋系用被拆迁房屋置换取得,系原有房屋的转化,张某既未参与被拆迁房屋建房的审批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核定,亦未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翻建、改扩建,故原私房有证面积结算、装潢补偿款、无证面积结算等拆迁利益的来源是被拆迁房屋,该利益应当由被拆迁房屋的立基人(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张某对此不能参与分配。
( 3 )速签奖励费(含基础奖励费、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搬场费、过渡费、搬场车补贴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根据拆迁方案,上述款项均按户补偿,张某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现张某与王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共有基础丧失,故张某主张分割动迁利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2、一方婚前建房,婚后翻新 / 重建 / 新建,婚内拆迁
此类情形下,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割,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夫妻双方均可享有,搬家费、奖励费、速迁费、过渡费等补偿夫妻双方均可享有。
案例分享:章某与谢某分家析产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 )沪 02 民终 11769 号判决书
案情:
1993 年 7 月 1 日,老张(户主)与儿子大张、妻子章某申请建造涉案宅基地房屋。
2001 年 3 月 28 日,谢某与大张结婚。二人婚后修缮房屋、建造围墙、种植果树。2001 年生育小张。
2010 年 12 月 29 日,老张代表被拆迁人老张、章某、大张、谢某,与上海市 xx 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大张、老张、章某领取拆迁款项。小张未被写进协议,但作为家庭成员之一,也有安置份额。
2013 年 11 月 12 日,谢某与大张离婚。谢某搬离该房屋。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离婚后,大张、老张、章某据优惠购房资格购买三套房屋。
2019 年,谢某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利益和三套拆迁安置房。
具体如图 2 所示。
图 2 :案情
本案拆迁补偿利益的组成:
① 房屋补偿款:112,146 元
② 棚舍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149,982 元
③ 土地使用权及价格补贴:212,000 元
④ 搬家补助费:4,240 元,水电补偿:4,980 元
⑤ 过渡费按建筑物面积每 ㎡ 每月 8 元计算,合计:20,352 元
⑥ 奖励费:23,320 元,平衡补差:5 万元
⑦ 三套拆迁安置房
法律问题:
① 谢某有权主张何种拆迁补偿利益?
② 哪些因素影响最终分割比例?
法院观点:
① 谢某可享得拆迁补偿款,应区分补偿款中的不同类别以及性质予以认定
房屋、棚舍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属于建房出资人。谢某在婚后仅参与了小屋的修缮、围墙的建造及种植果树,鉴于谢某与大张离婚时,大张已经补偿谢某 20,000 元,故谢某不再参与该补偿款的分割;
搬家补助费、过渡费、水电补偿,属于房屋使用人。考虑到谢某自 2013 年 11 月 12 日起,并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故酌情确定谢某应得 5,914.40 元(五分之一);
土地使用权及价格补贴,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谢某在拆迁时系农业户籍,其在他处未申请过农村建造,故其作为被拆迁户的家庭成员应与大张、老张、章某及案外人小张均享,应分得宅基地补偿为 42,400 元(五分之一);
奖励费、平衡补差费,按户发放,谢某得五分之一,为 14,664 元。
② 谢某原可与其他安置人均享优惠购房面积,最终分割份额应结合过错程度、贡献程度等综合考量
谢某作为系争房屋的安置对象,有以优惠价购买并成为安置房权利人的资格,其购买份额应为可安置房面积的五分之一。
鉴于三套安置房已由三名被告实际居住并已办理产权登记,且谢某主张折价补偿,故由三名被告根据谢某占安置房的份额,以三套房屋评估市场单价的平均价 27,417 元/㎡ 计算,扣除相应份额已支付的房款后,谢某应得安置份额折价款为 1,054,395.99 元。
鉴于谢某之所以能落户到系争房屋内,是基于其与大张的婚姻关系,由于谢某婚内的出轨行为致其与大张离婚,存在过错,另考虑到谢某在家庭内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应共同支付谢某拆迁补偿款、奖励费以及安置房折价款合计 726,293.35 元(约为前述 ② 折价款总额的 69% )。
3、双方结婚后共同申请宅基地建房,婚内拆迁
此情形下,双方均可享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搬家费、奖励费、速迁费、过渡费等补偿。
(二)离婚后拆迁
1、离婚后,双方仍居住于宅基地房屋
此情形下,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的归属,按前述规则分割(关键在于是否出资建房/修缮);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搬家费、奖励费、速迁费、过渡费等补偿,夫妻双方均可享有。
案例分享:相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沪 0117 民初 19303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1979 年,朱某与相某 1 登记结婚。1997 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宅基地房屋东侧 xxx,归朱某所有;西侧 xxx,归相某 1 所有。
2016 年 6 月 17 日,案涉宅基地房屋动拆迁,拆迁时,均在相某 1 、朱某、相某 2 宅基地房屋的登记户籍之上,也均属于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所登记的立基人。
法院观点:
虽相某 1 、朱某已离婚,但双方均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搬家费、奖励费、速迁费、过渡费等拆迁安置利益。
2、离婚后,一方搬离房屋,但拆迁时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此情形下,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按前述规则分割(关键在于是否出资建房/修缮);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搬家费、奖励费、速迁费、过渡费等补偿,夫妻双方均可享有。
案例分享:周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0 )沪 0116 民初 14840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周某、小陆;被告:老陆、殷某、大陆、孙某、大季、小季
周某与被告大陆原系夫妻,小陆系二人之子。孙某系老陆之女,孙某与大季生育小季。2006 年 3 月 3 日,原告周某与被告大陆登记离婚。
1991 年,老陆等申请涉案宅基地建房。房屋建成后无翻建、扩建、新建等情况。两原告对该房屋的建造及装修均未出资。
2006 年 4 月 21 日,老陆作为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人口为原、被告 8 人。
拆迁安置补偿款、拆迁安置房均由 6 名被告受领。原告起诉主张分割安置房屋。
具体如图 3 所示。
图 3 :案情
法律问题:
⑧ 拆迁时已搬离房屋,但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口,可否享有拆迁补偿利益?
⑨ 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⑩ 各方享有的拆迁安置房申购面积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① 原告二人作为被安置人口,可享有拆迁补偿利益
本院认为,涉案三套安置房屋属于该户所有被安置人员共同财产。原告在拆迁过程中作为安置对象,享有相应的安置面积。现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应得安置房屋的折价款,符合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定条件,并无不当。
② 拆迁安置房的分割,系共有物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
即使三套房屋并未登记在原告名下,登记产生的物权公示效力是对外的,因该房屋财产份额分割属于各共有人内部的争议,在未进行共有财产分割时,任何共有人都有权随时提出分割主张,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③ 根据拆迁补偿政策,确定原告双方享有 80m 的拆迁安置房面积
根据动拆迁工作办公室《搬离腾空动迁房屋证明》,涉案房屋动迁安置人口为原被告 8 人,其中原告小陆、被告小季为独子。现原、被告均确认被安置人每人享有安置面积 30m ,独生子女享有 60m,共计 300m,本院予以确认。
独生子女身份是父母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取得,并非独生子女本人的贡献或劳动所得,故基于独生子女身份增加的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归独生子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共有。
因此,原告周某、小陆各享有 40m 安置面积,合计 80m 安置面积。
③ 拆迁安置面积折价补偿
拆迁安置面积折价补偿 = (市场价 - 购买价) × 安置面积。
鉴于两原告未对房屋的建造及装修出资,在购置安置房的过程中亦未出资,且两原告对搬家补助费、过渡费等不再主张,故补偿款原则上应为 80m 的市场价格( 10,000 元 / m )与购买价格的价差(涉案房屋购买时平均价格为2,033 元 / m )。
④ 安置利益来源、安置利益实现途径等
两原告的安置面积必须通过实际购买房屋才能转化为现实财产,原告周某亦是基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才享有安置面积,且当时安置房购买价格与市场价差额不大,为体现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两原告 80m 安置面积补偿款共计 550,000 元(约为 86% ) 。
3、离婚后,一方搬离房屋,拆迁时未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此情形下,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按前述规则分割(关键在于是否出资建房/修缮),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搬家费、奖励费、速迁费、过渡费等补偿,迁出方不可享有。
(三)总结
离婚分割时,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可总结如表 3 所示。
表 3 :总结
参考文献:
[ 1 ]《宅基地房屋拆迁,哪些人可以获得安置?》
https://zhuanlan.zhihu.com/p/345888495,访问时间:2023 年 3 月 2 日。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